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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9号(中央财经大学)

发布时间:2020-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9号(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5届党委会第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1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311

中央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央财经大学始建于1949116日,创办之初由财政部主管,校名先后为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19528月,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经济系科合并成立中央财经学院,由高等教育部主管。1953年秋以后,学校重归财政部管理,历经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等阶段,19601月组建成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同时保留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的校名,承担高等财经学历教育和干部培训双重任务。19965月,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开启了由单科性院校向多科性大学转变的历史进程。199810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的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独立建制运行11年之后回归并入中央财经大学。20002月,学校由财政部划转教育部直属管理。20059月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12月成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首批建设高校。学校以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努力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简称中央财大、中财大;英文名称为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 CUFE;学校网络域名为 www.cufe.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学校主要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和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校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与注册地。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自主办学。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师生为本,实行民主办学;坚持学术自由,实施教授治学;坚持依法治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为多科性大学,学科设置涵盖经济、管理、法学、人文社科、理工等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学研究为引领,以服务国家与社会为己任,以传承与增进人类知识、文化为使命,促进人类文明成果在不同国家、民族之间交流和共享,成为推动国家和社会向前向上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十条 学校秉持“求真求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精英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学校的共建单位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十二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各类型、各层次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学生;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制定学业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自主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依法设立相应项目与机构;

(六)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服务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经费;

(九)其他依法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推动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尊重与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外公开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聘任: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面向国(境)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弘扬学术,传播和增进知识,指导学生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效专业的管理队伍和服务队伍,面向国(境)内外招聘高素质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务实进取,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岗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聘任岗位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和机会;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五)对综合评价、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和奖惩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岗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恪尽职守,完成聘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保障:

(一)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主要依据;

(二)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处分;

(三)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福利;

(四)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学校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的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关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学校发展和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三)恪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

(一)学校以学生为本,立德树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为学生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三)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和学生奖助体系,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与行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作机构和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可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事事项 ,校长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和“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和问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职能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变更或者撤销相关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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